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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探讨(分享)

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是交通事故案件财产损失赔偿需要涉及到的问题。主张赔偿的依据一般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提到的“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即是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正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即便车辆进行了维修,仍不可避免的会造成或可能造成车辆的各项性能的降低或影响,维修实际上无法将车辆恢复原状,因此进行车辆贬值损失的折价赔偿,对损失者进行相应的弥补。而觉得车辆贬值损失不应当赔偿的理由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持不予赔偿意见的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中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及项目中,是封闭性的举例,即没有通常司法解释中补丁式的一条:其他应当赔偿的情形。而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
总结最高院的观点,最高院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的客观事实是认可的,但是又考虑到车辆维修本身会给车辆的零部件以旧换新,损益相抵,加上国情方面交通事故频发的考虑,鉴定贬值损失的逐利性考虑,以及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压力等因素,最高院对贬值损失赔偿是持谨慎的态度的。也正因为如此,就需要考虑哪些情况下,贬值损失是赔偿的,哪些是不赔的,笔者试图从两个案例来加以说明,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例一
案号:
1、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2、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1468号民事判决。
案情:沈某某驾驶普通小轿车(购买四个月)与徐某某驾驶的某巴士公司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沈某某小轿车前保险杠、叶子板损坏,沈某某到品牌指定4S店进行原件更换,花费2300元维修及修理费用。后,沈某某委托鉴定,花费鉴定费500元,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沈某某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
沈某某要求徐某某、某巴士公司及相应某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但对方仅愿意赔偿2300元维修费用。为此,沈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支持了沈某某的主张,包括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鉴定费,其中贬值损失、鉴定费由某巴士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巴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改判一审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不予支持。
分析
一审判决贬值损失支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一审支持的理由:“原告的车辆虽经修理好,仍能正常行驶,但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相应降低,使用年限可能缩短,日后维修费用可能增加,且在变卖后可能会减值,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贬值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贬值损失不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赔偿责任(贬值损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某巴士公司赔偿沈某某车辆贬值损失7000元及评估费5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评:二审法院是以无法律依据予以改判的,也是持最高院的谨慎的态度。之所以如此判决,和本案事故发生较为轻微,小轿车受损较小,维修费用也较少,通过维修基本可以让小轿车恢复原状的原因有关。
案例二
案号1: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
案情:田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尾追王某某驾驶的高档小轿车,田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小轿车严重损坏及车上人员受伤。王某某委托鉴定,花费鉴定费5350元,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王某某车辆损失27675元,租车损失13200元,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
王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支持了王某某的部分主张,其中财产损失方面,包括车辆损失27675元,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其中车辆损失和贬值损失的其中35675元,鉴定费5350元由田某等承担,其中2000元由某保险公司(仅有交强险)承担。
一审判决贬值损失支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王某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及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王某某要求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132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替代性工具的必要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受害人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故对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评:本判决造成车辆较大损坏,维修费用也较为高昂,受损车辆属于高档轿车;而肇事车辆系重型货车,且全责,追尾,还造成一定的人员受伤。车辆贬值损失也低于维修费用。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要获得支持,除了必要的评估鉴定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车辆的受损程度,车辆本身的价值,维修费用,受损部位,碰撞的激烈程度,以及维修方式(更换新部件的维修还是对旧部件进行维护的处理方式)等。同时,有些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要得到支持需要在车辆再次出售时才会发生。必要的时候,还可能对车辆的性能、指标等相关参数进行测试,以辅助贬值损失的鉴定。对于评估鉴定这方面,则需要提交车辆的行驶证、购买发票、事发现场的照片,事故认定书,如果维修的话还要有维修清单等,才能有利于鉴定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