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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出现质量问题维权成功案例(分享)

近一段时间,接了几起鉴定新车质量问题的案例。由此想到跟大家分享一些新车由于质量问题维权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2011年5月10日,敖某在昆明一家微型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但新车落户后敖某发现,开行时方向盘始终晃动。之后,敖某多次前往经销商指定的维修厂修理,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11年7月11日上午,敖某驾车行驶至昆曲高速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敖某认为,经销商明知车辆为不合格产品,仍把车交付给他,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行为,并双倍赔偿购车款10万余元,赔偿因车祸造成的各项损失1.9万余元。但经销商认为,他们销售给敖某的车辆由正规厂家生产,上牌时又经车管所检验合格,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也没有质量缺陷。事故应是敖某在使用中操作失误所致,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肇事微型车一直存在“方向左右严重摇摆”的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经销商应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对原告主张双倍赔偿车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敖某将微型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返还购车款44400元,并赔偿敖某各种损失18340元。
2010年2月9日,范某在昆明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2月。2013年7月28日,范某开着车从丘北前往昆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范某及坐在副驾驶位的史女士(范某妻子)当场死亡,乘车人范女士(范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
范某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车上所有人都正确系好了安全带,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但安全气囊却未弹出,并导致车上的人全部死亡。因此,范某的父母认为,导致儿子一家全部死亡的原因,是这辆汽车质量存在缺陷。于是,两位老人将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0万余元。
庭审中,生产商和经销商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万元。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一次性支付范某父母各种损失5万元。
2014年4月26日,谭某与昆明一家汽车经销商签订了一份《汽车订购合同》,谭某依合同向经销商预订一辆上海大众斯柯达牌标准配置的1.4T手自一体轿车,车价为208000元。当天,谭某向经销商支付了定金并声明,不要经销商库存的现车,预订的是厂家才下生产线的新车。
2014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上海大众斯柯达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确定了谭某订购车辆的相关细节。当天,谭某向经销商支付了价款及委托代办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经销商让谭某等候通知提车。2014年6月11日,经销商通知谭某提车,谭某简单检查了车辆外观后把车提走。但把车开回家后,谭某仔细检查相关手续凭证才发现:经销商向自己提供的车辆制造日期是2014年1月9日,发放合格证的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车辆出厂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于是,谭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经销商退还购车款、车辆装饰费、购置税等共计69万余元,原告的车辆退赔给经销商。
庭审中,谭某才知道,其支付了6000元购买原本合同注明赠送的DVD、摄像头等车辆装饰物品,经销商故意隐瞒相关商品的真实信息,属于合同欺诈行为,经销商向谭某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双方的合同约定明显不相符合。
西山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作为经营者具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经查,经销商为了促成与谭某达成汽车买卖合同,在《汽车订购合同》中承诺赠送谭某DVD、摄像头等车辆装饰物品,该附赠品销售的承诺对经销商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谭某不需另行支付价款,可依据合同无偿取得受赠物品。交易过程中,经销商实际向谭某收取了6000元赠送物品价款,可认定该名赠实买行为与原附赠物品的意思表示相违背,客观上使谭某误以为其无偿取得了受赠物品,该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谭某与经销商签订《汽车订购合同》、《上海大众斯柯达汽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目的是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而不是获得附赠物品,对赠品的名赠实买不直接导致买卖合同本身目的无法实现。2014年6月11日,谭某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因此,谭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赔车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经销商按3倍赔偿谭某损失18000元。
北京伟易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提示:理性维权关键在证据
首先,要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其次,消费者提出诉求,一定要有相应的证据作后盾。这一点在诉讼中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