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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协商与定损索赔难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没和肇事方协商,二没经保险公司定损,先行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维修,那么结果就是索赔难。2012年9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该起交通事故中,陈某所驾车辆被梁某所驾车辆追尾,造成陈某车辆尾门等部件损坏。在未与梁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陈某对受损部件进行了维修、更换,共产生维修费12000余元,并要求梁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但梁某及其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中部分部件可修复,没必要更换,只认可维修费中的8000余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维修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但因该车已修复,鉴定机构无法按事故发生时的原状进行鉴定。根据普通侵权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陈某就其维修费用总额提供了证据,但因其未能就该笔维修费的合理性、与事故的关联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全部支持。最终,陈某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赔偿9500元,双方协调结案。
主审法官提示,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报险,固定证据(包括车辆、衣物的受损情况),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数额,如对保险公司或一方核定的损失数额有异议的情况下,不要擅自维修,应及时进行诉讼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损失数额,以免造成损失。(摘自索赔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