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定损后,认为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要求报废。那么,车主就会问,维修费用大于本身价值就得报废吗?那当初我入的保险起什么作用?保险公司有这个权利吗?想解开心中疑惑,请看下列案例。
2013年11月5日14:22温州网–温州晚报报道,永嘉瓯北的柯先生向记者反映,三年前他买了一辆1999年上牌照的二手桑塔纳轿车,用了1.8万元。去年12月18日,其儿子驾驶这辆车在瓯北发生交通事故,车子被撞得相当严重,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
对方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全保,按相关规定,柯先生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去年12月25日,对方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经过估损,核定柯先生这辆车的维修费用为15000元。可是,柯先生在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的过程中却遭到拒绝,这一拖就拖了近一年。
【焦点问题】修得起来的车保险公司要求其报废
柯先生告诉记者,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车辆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保险公司认为柯先生这辆桑塔纳实际价值只有10000元左右,而维修费用要15000元。因此,保险公司称理赔时只能按照报废车来处理,这样柯先生可以得到10000元左右的赔偿。对于这一处理意见,柯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事故中对方车辆负全责,对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他修车钱,他说:“保险公司又不是车管所,无权强制要求我的车报废。而且,我的车子修起来还能开,报废掉我还要再花钱买车上牌照,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于双方意见不同,理赔没了下文,柯先生为处理此事跑了近一年,车子也在修理厂停了近一年。
记者在瓯北楠江西路的万客隆汽车修理厂看到了柯先生的事故车,发现车头部分有较大程度损坏变形,车前保险杠、车头灯及发动机罩等部位受损,但车挡风玻璃完整,车后身构架也基本无损。
“修得起来”,该修理厂一位经验丰富的维修技师说,“比这严重的也修得起来,都可以开的。车架号没撞坏,修好后是能过年审的。”
为了解情况,记者与柯先生的儿子小柯,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瓯北营业部。该公司理赔部经理称,自己没时间接待柯先生,让他找工作人员咨询理赔的事。
随后,小柯和记者找到该公司的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这辆事故车按照折旧来算,价格差不多也就一万多元,维修的金额已经超过车价。”小柯表示,车子修得起来,不需要得到实际价值赔偿,只要求赔修理费,将车子修好,“我的车没到报废,再开十年、二十年也没事,只要我年审能通过就可以,为什么不给我修?”
“一般来说车的维修费超过其本身价值就基本报废”,该工作人员称,公司对此的处理办法有两种,一种是报废,如果小柯不接受,则另一种就是“价格定死了,比如给你一万元,包修理费”,但给的这笔钱不会超过车身的实际价值,如果不够维修费用,小柯还要自己贴钱。
该公司另一位营业部工作人员同样表示,维修费用已经大于报废价格要求,那就要报废。而当记者询问,此说法是根据《保险法》哪一条时,该工作人员表示:“那我记不住。”
“那同一车型的两辆车,一辆五六年车龄,一辆十来年车龄,投保价格上有区别吗?照这么说,十来年的旧车投保是不是相对有优惠?”记者追问。
该公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都没出险,没区别。”
【各方声音】
业内人士:保险公司属“高保低赔”,是耍赖
当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其本身的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按照报废价格来处理是否合理呢?
记者电话采访了一位从事保险行业多年的业内人士徐先生。他认为,这个规定是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在法律上是立不住脚的。“如果这个车修起来拿到市场上卖,也只值一万多元的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建议你没有必要修了,但这是保险公司从自身省钱的角度来说的。如果客户要求一定要修起来,绝对是合理的。”
徐先生说:“如果车辆修理价格不是远超过市场价格,保险公司以自己公司规定为由,要求车主报废车辆,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
“如果是这样,保险公司的行为纯属高保低赔,是耍赖了!”徐先生说。
车管部门: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规定
对使用年限长的私家车辆,车管部门有否强制报废规定?
温州市车辆管理所综合室主任张晨表示,根据今年5月开始实施的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规定,“使用年限长的私家车辆,只要能通过年审,不会被强制报废。保险公司单方认定出险车辆报废是不妥的”。
张晨还建议,像柯先生遇到的情况,在车辆理赔的协商阶段,报废是保险公司给出的处理方案,车主可以不接受。对于出险车辆价值及损失,如车辆报废会造成代步价值、情感价值的损失等,都在车主计算的参考范围内,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法院的支持,可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此外,对于维修费用的核定存有疑义的,车主也可自行通过多家修理厂对车辆修理费用进行估价,多方比价,并获得取证。
律师说法:
是否对车辆进行报废
选择权在车主
对此次保险公司与柯先生之间的纠纷,本报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温正搭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从法律角度讲,柯先生车辆被撞是受到侵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是以进行实际修护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为准。
温律师说,保险公司认为当车辆维修费用超过车辆本身市场价值时就要报废,这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提到的市场价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衡量车身价值的标准。是否对车辆进行报废,选择权在车主,而强制报废则依据不足。
记者手记
同一车型买保险时,不管车子新旧好坏,投保价格并无差别。车子出了险,保险公司却拿出了“有别”的态度:车子明明可以维修好的,因为维修费用高于车本身价值就要报废?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的定损为依据,程序是否有失妥当?
结束采访时,柯先生表示,将考虑进行第三方鉴定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考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无独有偶,2016-07-29 07:43:00 市场导报,今年5月,家住临海孙先生的汽车因撞受损,4S店经检查后认为,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核定修理费不足支付,孙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该公司通过计算折旧认为,该车价值为3.5万元,修理费已超汽车价值要求对汽车报废,则支付3.5万元赔偿,2000元拖车费由孙本人支付。
“汽车能修好,因修理费高,保险公司用报废减少赔偿?”孙先生对此不解,而保险公司则依《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即赔款=出现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为此,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理论数月,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先生求助了第三方机构,第三方经研究合同后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消费者把汽车报废,汽车是否报废应由交警部门决定或消费者自愿决定。而这起消费纠纷,并无交警部门要求报废汽车,孙本人也没报废意愿,应该按照合同“部分损失条款计算赔偿,即赔偿=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孙先生汽车修理并实修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