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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费是否能全赔?(摘抄)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2006年8月,王某驾驶出租车,被冷某所驾登记车主为其丈夫张某的车辆追尾,交警认定冷某负全责。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修理费定损为6800余元,王某自行修理实际产生修理费1万余元。冷某和张某拒绝赔偿超额修理费。
争议焦点:1、交强险如何赔付?2、超额修理费是否全赔?
裁判要点:
    1保险金。冷某所驾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约定,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故保险公司只对王某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修车费在保险额度2000元内进行先行赔付,余下部分按双方过错承担。
2修理费。冷某负全责,故应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辆维修前所作的定损数额非修理车辆实际支付费用,其定损额不能约束实际修理费用支出,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对车辆维修内容有不合理之处,故冷某、张某应按实际支出予以赔偿,同时对因事故造成王某的承包金损失、误工费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19条,《民法通则》第106、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