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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不服可起诉?(摘抄)


案情简介:2008年9月,魏某驾驶妻子马某名下并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肇事致车损人伤。交通队《事故认定书》记载魏某驾车撞隔离栏,并认定魏某全责。马某起诉保险公司索赔时亦称其夫驾车撞道路护栏致损。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保险车辆前保险杠中部撞在道路隔离栏的顶端,车辆前端成V字型;事故车驾驶员一侧车身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痕迹一直延伸至车顶处高于道路护栏的位置。

争议焦点:1、事故认定书效力?2、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裁判要点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部门所制《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各方面应付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其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认定书所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予纠正。本案中,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照片,使法院产生如下判断:保险车辆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并非是简单地与道路护栏发生正面碰撞。保险车辆驾驶员一侧的损失,很可能是与其他车辆剐蹭所致;车辆正面的损失,是与道路护栏碰撞所致。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原因和法院结合本案全部证据推断的事故原因不一致,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保险事故,无论系单方事故,抑或双方事故,其性质均属“碰撞”,系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未证明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虽在保险责任范围但符合免责情形,故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