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估案例

责任方应赔偿交通事故形成的车辆贬值损失(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讯规则)(分享)

【审讯规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车辆受损,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侵权人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请求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车辆存在贬值损失。车辆贬值会形成其原有金属机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design意图等的改变,对车辆外观形成较大影响,并导致技术功能下降、运用价值降低,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车辆贬值损失该当予以赔偿,但根据普通法律原理,因侵权形成的直接损失该当予以赔偿,故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属于侵权人的赔偿范围。 
 
 
 
【关键词】
 
民事 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车辆贬值损失 赔偿范围 直接损失 运用价值
 
【基本案情】
 
豫A7DR36轿车在已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牛志峰驾驶豫A7DR36轿车与申倩倩驾驶的豫A0DP66轿车、程志章驾驶的豫AYK677发生连环相撞,三车均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志锋负全部责任,申倩倩、程志章无责任。经查明,豫A0DP66轿车车主为王欢欢,豫A7DR36轿车车主为康翠丽,牛志峰为豫A7DR36轿车驾驶人,康翠丽为一切人。
 
王欢欢以连环交通事故致其车辆损坏,牛志锋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康翠丽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亦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牛志锋、康翠丽、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三万元、鉴定费两千元、修车所领取的费用一万七千五百元。
 
在诉讼过程中,王欢欢请求对豫A0DP66轿车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豫A0DP66车辆因事故形成贬值损失为30 000元。
 
【争议焦点】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车辆受损,侵权人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受益人车辆存在贬值损失的,侵权人应否就该损失进行赔偿。
 
【审讯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王欢欢车辆受损是被告牛志峰过错所致,被告牛志峰该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康翠丽作为车主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被告王欢欢请求的维修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保险公司该当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赔偿。但是被告王欢欢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只是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其交换价值所带来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且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求缺乏法律根据,故其无权主张该部分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领取被告王欢欢赔偿金一万七千五百元;驳回被告王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欢欢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即二审法院在其他民事判决书中曾对车辆贬值损失予以支持,本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该当参照这些判例。修复只能恢复车辆的外观,对于车辆的内在功能难以修复,且修复后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功能下降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讯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牛志锋、康翠丽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讯决。
 
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赞同上诉人牛志锋、康翠丽的答辩意见。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保险公司领取王欢欢赔偿金四万七千五百元;驳回上诉人王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讯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的该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益人因此蒙受其他严重损失的,侵害人并该当赔偿损失。”对于道路交通事的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形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运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运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运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见,法律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该当明确的是,该司法解释只是对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列举式规范。根据普通民法原理可知,因侵权行为给别人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当予以赔偿,此处的直接经济损失该当包括直接形成设备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惹起的损失。据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益方机动车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功能下降,且经过修复后不能完全能够恢复原状的,该损失属于贬值损失,应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益方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就此进行举证。在没有一致国家标准衡量车辆贬值时,可将事故车辆与未发惹事故的相反品牌、型号的汽车之间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车辆贬值损失。
 
本案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受益人车辆在事故中损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侵权人负全部责任,受益人不担任任。经鉴定,交通事故导致受益人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功能下降,且不能经过修复恢复原状,即受益人的车辆因事故产生贬值损失。受益人经过请求鉴定,证明了其车辆存在贬值损失以及贬值损失的数额。根据上述理论,贬值损失属于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形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侵权人对其应予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时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一切人与运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运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切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单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该当加倍领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该当领取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形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运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运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运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