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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是否存在贬值(摘转)

一、关于事故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问题
车辆是一种价值较高的由各种动力装置组成的机械构造物,除了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组成部分外,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装置,如车窗玻璃、车轮胎等可以独立存在且不会影响车辆其他装置性能的各种配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为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这种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另一类为特殊损失,即所谓汽车的“贬值损失”。相对于一般损失而言,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虽经过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但由于事故损耗,其外观美感、使用寿命、安全性能以及车辆价值的一般社会评估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由此而带来的车辆实际经济价值的降低,侵权责任表现为汽车贬损价值的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应视车辆毁损部分的恢复情况而定,如事故车辆经过修理后能够完全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贬值损失,如果经过修理后只能部分恢复原状,但是不可避免地对其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等造成损害,则存在贬值损失。
二、关于贬值损失是否应当赔偿问题
1.车辆贬值损失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特定情境下(交易环节)的预期利益损失,只有当车主将事故车辆实际出卖,处于交易环节的时候,车辆贬损才会反映出来;若车主继续保有车辆并使用,则车辆并没有价格上的损失。这种观点仅仅是从货币价格的表象来衡量车辆价值。实际上,事故车辆在交易过程中价格降低的根本原因是事故车辆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社会一般心理等方面遭受了不可恢复原状的客观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实质上是因为事故造成的瑕疵的经济价值损失,是汽车原有价值由于可归责于侵权人原因事实的发生所造成的直接贬损,并不以车辆是否出卖为条件,因为即使车辆不进行交易,这种缺陷也一直客观存在,只不过由原车主以一种隐性方式承担了这种缺陷带来的损失。因此,从本质上讲,贬值损失是事故直接导致的车辆在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社会一般心理等方面的缺陷,它是一种直接损失。
2.贬值损失的赔偿是对车辆无法恢复原状部分的折价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10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方式,并明确表明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两种不同赔偿方式,对于可以完全恢复原状的车辆一般损失,只需赔偿其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对车辆在通过修理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部分,则需要折价赔偿。
3.贬值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贬值损失表现为事故车辆一种经济价值损失,其具体计算方式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只能依赖于各种中立的价格评估机构,且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结果也会存在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以依据中介机构做出的价格贬损鉴定结论,在自由裁量权内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