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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值案例

一、案例:
  2014年10月1日,周某驾驶的属于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某段,与同向行驶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车途中)追尾相撞,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周某支付了部分维修费13005元。
  周某认为,其支付了维修费后,再没有任何法定的赔偿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大梁等重要部件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虽经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达到出厂的标准(不能达到恢复事故发生前原状的状态)。同时该车又是商品车,事故导致该车辆再也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聘请本律师介入解决。根据律师的建议,委托北京某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17577.65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周某另行支付该车贬值损失17577.65元及修理费差额若干元,并承担汽车销售公司花费的鉴定费160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将周某及车主周某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此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周某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及修理费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二、立案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三、具体事由: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尤其是车辆在事故中受重创后,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该事故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也远不及事故发生前。这里产生的差价,称为车辆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是现阶段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但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相关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注:在适用该条文顺序上,造成他方损失首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或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反映到车辆贬值损失上,车辆严重受损,虽经修理无法完全恢复原状,该损失就应当折价赔偿)
  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新华社成都4月21日电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四川一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万多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S600型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轿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
  2008年12月2日,家住北京某小区的王小姐将一辆本田跑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由于邻居陈女士倒车不慎,撞上跑车,使车子损坏十分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负全责。事后,陈女士对王小姐的车进行维修,并承担了修车费用。由于该受损汽车购买于2006年,车价为34万元。车辆修好后,王小姐委托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对被损汽车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修复后的贬值损失为3.4万元。王小姐要求赔偿贬损费遭拒,遂将陈女士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重新鉴定。根据被告要求,法院委托北京朝阳一家4S店,重新对该车的贬值损失作出鉴定。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这辆本田跑车修复后的功能性损耗,即贬损费为2.8万元。
  2009年7月,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陈女士赔偿原告车辆贬损费2.8万元。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及时经过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实践中肇事车主对于修理费用也多会配合赔偿,因为这部分费用最终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然而,车辆贬值损失却是实际存在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肇事车主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如果车辆因为他人的责任造成了贬值,就应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向侵权人索赔车辆贬值损失。
  1、何为“车辆贬值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2、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应视车辆毁损部分的恢复情况而定,如事故车辆经过修理后能够完全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贬值损失;如果经过修理后只能部分恢复原状,但是不可避免地对其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等造成损害,则存在贬值损失。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3、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可以获得支持,南京各区县法院均有车辆贬值损失获得法院支持的判例。
  4、车辆贬值找谁要?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赔,因为肇事者是侵权人,其应当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这就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全面赔偿原则”。
  目前,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或者车损险条款都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如果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关于“贬值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车辆贬值损失。
  5、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车辆贬值的具体金额需要经过物价等专门的车辆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以车辆鉴定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6、鉴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车辆;
  3)、购车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
  6)、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7)、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7、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责任切勿随便认
  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车主自认为购买了车辆保险,为了理赔方便,往往会主动承认自己全责。如果只是产生修理费用损失,一般没有太大问题,保险公司也会予以赔付。但是一旦受损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将车辆贬值损失免赔条款列入交强险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因此对于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受损车主却可以依据你自愿承认的“全责”而要求你自行赔偿。
  2)、私了协议慎重签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若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放弃了该项赔偿,只能自认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