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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评估为胜诉掌握主动权

诉前鉴定是指在法院尚未立案受理前,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时人协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分析和鉴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该法条无论从正向或反向解释来看,都可以得出在立法层面已承认和肯定诉前鉴定价值功能,另一方当事人即使提出异议但没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法院也不应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诉前鉴定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对其横加干涉和阻止。
诉前鉴定评估为胜诉掌握主动权,为什么这么说?
一、诉前鉴定评估能确保证据保全,为胜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我们知道,案件的发生与诉讼的开启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由于客观原因,譬如鉴定对象的保存不便、容易变质损害,而法律又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取得法官的同意方能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错过最佳鉴定时期,导致一些鉴定材料丧失鉴定的条件,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这里说个案例,一辆买了几个月的路虎在高速上正常行驶时,方向盘突然抱死,所幸没有人员伤亡。该车被拖回4S店后,马上委托我公司对该车进行事故原因的鉴定评估。我公司评估师第一时间得到第一手资料,对车辆事故做了详细检测鉴定,并出具了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尽管事后路虎厂家要求把该车运回本国做进一步鉴定,并要求当事人签署不保证数据丢失的协议,但我公司已为当事人保全了所有证据,为当事人维权,为司法仲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诉前鉴定评估能节省时间,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便,易于实现诉讼的效率价值。
在一些案件中,当诉讼程序的帷幕尚未拉开之时,原告方必须提前出局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起诉的要求,否则法官不会受理,然而根据法律,鉴定的启动又并非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所能主宰,于是就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但是诉前鉴定却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表文章《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可行性分析》,用事实证明了这点。文章中说:实施诉前鉴定制度后,据统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底,我院共受理诉前司法鉴定134件,涉及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平均150天左右,缩短为60天左右,彰显了司法效率。公平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司法成本;减少了案件的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