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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

一直以来,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只有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鉴定机构才有权进行社会各界的委托,所以没有进入法院名册的鉴定机构往往被当事人问道是否进入法院委托名册?法院会不会认可你们的评估报告?因为在当事人眼里,觉得进入法院委托名册的鉴定机构,不管鉴定水平怎么,那是“合法的”,无形中给打赢官司罩上了一层保护膜。
但是,在当今法制社会,这种错误得到及时纠正,目前最高院明确:对外委托名册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委托鉴定工作的使用名单,并非行政许可,没有进入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仍然可以接受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当事人等社会各界的委托,并不影响其执业。
那么哪些鉴定机构可以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四类鉴定(以下简称四类鉴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其他鉴定事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范围。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同[2018]164号),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推进四类外鉴定人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对已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湖南、湖北、吉林、山东、山西、宁夏、辽宁,江苏、贵州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停止登记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并开展清理整改。
高院的答复从另一面也说明,没有进入法院委托名册的鉴定机构,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不存在任何问题。
其实没有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名册的鉴定机构,没有因为没进入法院委托名册而放松对自己业务水平的学习和提高,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往往表现出极高的业务素质,积极进行实地勘验,市场调查,数据分析。坚持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评估原则,出具每一份鉴定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