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的一起资产评估公司涉腐案,揭开了中介服务行当在某些人一手导演下暗藏的套利链条。半月谈记者追踪调查这一社会中介机构腐败案发现,当前资产评估领域潜规则抬头,参与其中的人员私下交易盛行,而对相关机构及司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
法官落马牵出资产评估公司涉腐窝案
社会中介服务的本质要求是中立诚信。抚顺中院已审结的一起资产评估公司涉单位行贿罪案,辽宁、北京的3家资产评估公司牵扯其中,“人为操盘”明目张胆。
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介绍,2013年9月,院里接到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交办函,查办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孟兆喜职务犯罪一案时,发现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总经理和凤玲,在承揽法院执行案件标的物评估业务过程中,涉嫌向孟兆喜行贿。为此,新宾检察院全力侦办,这起辽宁近年最大的一起社会中介机构涉腐案浮出水面。
2007年,华兴公司在沈阳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等业务。和凤玲利用孟兆喜的职务便利承揽执行案件的评估业务,给予孟兆喜好处费共计22万元。
办案法官透露,在华兴公司所涉的一系列犯罪事实中,较典型的一起是在东北特殊钢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时动手脚。2011年8月,孟兆喜在办理执行东北特殊钢集团公司案件中,需要对股权进行评估,华兴公司并不具备股权评估资质,但在孟兆喜的许可及授意下,和凤玲通过辽宁某公司的帮助,联系到北京某公司,居间介绍北京公司接受抚顺中院的委托,完成了此项评估业务。事后,华兴公司获得北京公司提成款33万元。作为好处费,和凤玲将其中的18万元送给孟兆喜。
最终,抚顺中院认定,华兴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5万元,和凤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另案处理的孟兆喜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执法人员“操盘”,假李逵捣鬼
辽宁省委党校教授周维强认为,社会转轨过程赋予了中介机构,特别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以某种独特的权力,一些中介失去操守,成为某些干警及不法商人合谋敛财的帮凶。辽宁省这起资产评估腐败案凸显这样的特征。
此案的最大特点是资产评估公司联手,相关执法人员操盘,视国有资产评估为唐僧肉。在黑色利益链上,各种规章制度几乎失效。
半月谈记者走访调查发现,法官当上掮客,还成了含着哨子出场踢球的裁判,是导致资产评估失去中立性并诱发腐败的重要一环。2010年8月,孟兆喜在办理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一下属企业的房地产及设备执行案时,需要先评估。在明知华兴公司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授意和凤玲承揽此项业务。
据孟兆喜供述:“我在评估前找过和凤玲,告诉她有个评估活儿,让她找我们法院技术处看看是不是能分给她们。后来,抚顺中院技术处确定评估机构为和凤玲兼职做高管的辽宁某公司。“评估结束后,和凤玲给了我2万元好处费。
不具备资质的揽活,再拉来有资质的,联手做局,这是资产评估套利的又一利器。华兴公司的每一项犯罪事实,几乎都有上述辽宁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的身影。辽宁公司总经理证实,2011年9月,和凤玲说有个股权评估业务,法官要求必须办下来。“她还说,不能得罪法官,要不然以后就没法院的业务了。所以我才给联系的北京公司,他们有股权评估资质。
就这样,在资产评估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腐败人员和投机商大玩“空手道”。华兴公司在接手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下属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时,孟兆喜授意和凤玲“降低评估价值”。经过串通,辽宁公司对涉案资产评估价值为1096万元。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资产价值为1854万元,和凤玲一伙人的评估水分令人吃惊。
“在公司的日常支出里,有一项市场开发费,其实就是给相关人员的好处费。这是我们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华兴公司一名员工透露。
“二传手”腐败牵扯面广危害大目前,社会中介机构在各类腐败案件中扮演“二传手”现象不断出现,如果没有这些“腐败中介”,不少腐败运作很难进行并得逞。这起资产评估涉腐案盖棺定论,相关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惩罚,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警惕和反思。
首先,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不到位。资产评估公司所开展业务范围是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应当对其规范运作、资质评定等履行监管职责。从该案看,华兴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却屡屡凭借个人关系拿到业务,交由第三方实施。这样的行为躲过了监管,教训深刻。
其次,对执法人员的权力缺乏制约。作为负责执行工作的法官,孟兆喜对权力的滥用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从主动泄露评估信息,到操盘流程、把控标的物评估价格,没有任何防火墙起到阻拦作用。法院在确定评估公司上尽管有摇号等手段,但实施起来有漏洞,达不到制度约束的目的。
最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自身,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强化自律,也是一个课题。上述辽宁某公司总经理坦承:“和凤玲有评估师资质,我们聘她为公司在抚顺地区的业务经理,方便她承接业务。原则上,一个评估师不能登记在两家评估公司名下,所以我们与她有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算打擦边球吧。”
加强对资产评估公司一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已成为深入反腐败不可回避的一项任务,问题中介机构往往牵扯面广、隐蔽性强,危害更大,需要从源头上加以综合整治。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对于主导中介活动开展的执法人员,也应完善监督机制,防止执法权变异催生套利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