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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鉴定评估报告的重要性

在一切案件中,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事关案件的胜败和输赢。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是车辆贬值赔偿诉讼、车辆市值评估、车辆残值评估以及事故车鉴定评估的法律依据。法律上明确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败诉的后果。所以,一个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是至关重要的,对当事人来说直接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什么这么说?我们看看以下的有关法律条文就不言而喻了。
1.2002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20128月,《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2014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90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注:该条规定与2002年的民事证据规定一样,直接援引2002年的民事证据规定)。
上述法条规定了民事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含义可参考上述《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民诉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民诉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是对上述一般原则最直接的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主张物权法律关系存在的,由该当事人对存在物权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物权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由该当事人对物权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