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8月24日上午9时左右,刘女士驾驶一辆新购的凯迪拉克在北京西四环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车速过快变更车道的李某驾驶的一辆宝马追尾。交通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李某负全责。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李某愿意承担刘女士车辆的修复费用,但刘女士提出自己的车是新车,因李某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车辆必然贬值,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李某认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李某无奈,在我公司做了车损贬值鉴定评估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鉴定评估报告书判决李某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20900元。
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交通部门已经认定李某承担全责,那么李某应当承担刘女士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车辆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车辆贬值的损失。
本案中刘女士的受损车为新购车辆,虽已得到修理,但对车辆的大架、动力及制动系统等主要部分造成的隐性损失是难以修复的,这些必然使得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降低,难以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是填补的原则,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